法治时评:公路管理部门应切实落实法定职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一则判决书引发公众关注。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许昌市贺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在未与任何车辆和行人相撞的情况下,贺某的意外死亡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关,这是贺某家属作为原告的起诉理由,原告在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向法官证实了“安全隐患”确实存在。这一安全隐患与贺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形成了部分“因果联系”,这是支撑法院判决的核心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16万元的赔偿,暂且可以缓解一下这个悲伤家庭的伤痛。但案后,吸引公众继续关注的是,对于公路的维护、修缮的法定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如何来行使和承担。 

  从侵权法角度追究公路局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意义不言而喻。如果从公路管理部门自身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立场上看待本案,除了经济上赔偿,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恐怕也难以逃避。 

  依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许昌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许昌辖区内的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许昌市公路局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依法院判决“许昌市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也证实了被告即许昌市公路局是这次意外交通事故中的一个责任方。依据公路法第33条、35条、40条规定,对于辖区公路的建设和修复,许昌市公路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修复”,确保“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道路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福祉为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直接提供于公众使用,即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但没有权利排他使用的典型公物。公物需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众安全无碍地使用,这一责任是公路局的法定职责,亦是被告成为本案担责主体的核心依据。因此,除了赔偿,公路部门还须尽快修复案发路段的瑕疵,消除安全隐患,并有责任一一排查辖区内的路段,确保存在类似安全隐患之处全部修复到位。 

  这一案例,也提醒了他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具体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责任的部门:辖区内的公路标线是否均到位、明晰?是否按规定定期养护过?已出现坑洼和凸起的路段,是否都及时修缮?每一份职责,都关系着公众安危,落实法定职责,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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