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共享单车不能“默认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共享单车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的新兴服务形式,解决了很多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年轻人时尚、低碳出行的新方式,但在共享单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

  2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为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近日,省工商局正式约谈两家主要共享单车企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其格式条款与现行法律不符之处进行点评并提出修改建议,以《行政建议书》形式现场送达,要求两家企业对照整改,规范相关经营行为。目前,两家企业已向省工商局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将尽快修改用户协议,杜绝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悉,从今年6月起,省工商局结合基层反映情况,多次对共享单车企业网络合同文本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会同交通厅对经营者不当免除自身提供安全服务法定义务、不当免责、规定自身可随时中断或终止服务、随时修改合同条款、单方面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以及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6个方面问题、28条格式条款提出评审意见。

  为切实规范行业合同,省工商局进行了全面调查,广泛收集共享单车行业网络合同文本,调研了解共享单车行业在本省的经营主体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使用合同文本种类、制定合同文本的层级、管理体制等,通过摸底确定了重点规范格式条款的两家共享单车企业,并重点收集、审查与消费相关的租赁服务协议、使用协议、隐私规则、押金说明等。随后,选定部分市工商局分级分层推进,提升监管合力。对基层报送的疑难条款,分送省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共同确定最终评审及修改意见。

  在“使用安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省工商局进行了重点把关,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适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共享单车虽是新生事物,但本质上是一种租赁服务消费,在承担义务上与传统的租赁服务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豁免权。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有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面免责,即使约定了,也应无效。另外,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且与经营者严重信息不对称,商业利用必须征求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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