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总为获得土地使用权 行贿国家干部100余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12月26日电(通讯员韦文婷 黄凝浛)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行贿国家干部上百万元一案经该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身份,被告人蒋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蒋某为了让该公司顺利拿到临桂西二环路某住宅小区项目,找到了时任临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韦某(另案处理)、临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李某(另案处理)帮忙。韦某和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案涉案地块的招标过程中加快收集上报材料,在拟定的方案当中设定了建设保证金,同时把正式挂牌时间安排在国庆节假期,正式开标安排在国庆假期结束后,为被告单位取得西二环路东侧宗地面积1666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便利,从而让被告单位最后获得了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3年8月的一天,为感谢韦某、李某的帮助,并且更加顺利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蒋某一次性送给韦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0万元、送给李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蒋某于2015年5月11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贿的事实。

  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蒋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直接为被告单位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在本案被追诉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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