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留存网络日志小心挨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讯 (记者 周松)8月1日,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发布消息,日前警方成功查处了一起网络运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未依法留存用户登录网络日志的违法行为。这是自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第一起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政案件。

    前不久,网安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我市首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今年6月1日后,在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时,存在未依法留存用户登录相关网络日志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三)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进行整改。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立即编制了《整改方案》并着手实施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公安机关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网安总队负责人介绍,网络日志留存是公安机关依法追查网络违法犯罪的重要基础和保证,能够准确、及时查询到不法分子的互联网日志,可为下一步循线追踪,查获不法分子打下坚实基础。也正因如此,《网络安全法》严格规范了网络运营者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的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量互联网信息安全隐患,和基于此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因为访问日志留存规范不健全,违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最终对用户合法权益造成危害。”该负责人表示,违法犯罪行为会利用日志留存的漏洞,逃脱公安机关的循线追缉,导致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给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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