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何时不再是沉没的权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这两天苏州高新区朗香小区业主乐开了花,小区业委会给606户人家发了24万元的红包。原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物业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11月9日澎湃新闻)
   说是“物业给业主发红包”,其实一点都不准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本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就此而言,物业派发小区公共收益,绝不是发善心送福利,而只是在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业主权益而已。但,就是这波照章办事的“常规操作”,还是引得无数围观者感慨不已。大多数业主合法权利被空悬的尴尬现状,又一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对于不少业主来说,所谓小区公共收益,一直是一种“沉没的权利”。一方面,他们对这类“利益”往往缺乏主观感知,有些甚至不知道;另一方面,就客观条件来说,此类“权利”的实现也是障碍重重。苏州朗香小区的业主,与物业谈判、签协议之后才争取到了“公共收益”。然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小区的业主并没有形成“业委会”这样高度组织化的力量,就算一些小区成立有业委会,多半也并没有成熟的、专业化的博弈能力。
   小区公共收益,竟然要“争取”之后才能变成业主的收入,这本就是很诡异的事情。这实则也表明,作为小区受托代管方的物业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小区实质上的掌控者与支配者。
   也许,正是为了修正这种力量对比的明显失衡,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来尽可能维护业主的公共收益权。比如说,一些城市要求,物业经营性收入应单独列账,要经第三方机构审计账目,并定期公示;还有一些城市则明确,小区公共收入必须统一放入专户,只能专款专用,并倡导统一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诸如此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业主免受物业的利益侵占。
   在当前语境下,对于业主的公共收益权来说,并不缺上位法律的赋权,缺的只是强有力的地方性专门法规的保障,以及职能部门在一次次较真执法中确立起范本……也许,在种种努力之后,业主们终将不必争取便可以享有小区的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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