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门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行为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23日讯

据发改委23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明确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贸易、对外金融合作为重点,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信用记录建设。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表示,“建立健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体系,将有效提高对外经济合作参与者诚信意识,提高对外经济合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指导意见》和《备忘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根据《指导意见》,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指导意见》提出,各相关部门通过签署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对此,《备忘录》针对上述四大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责任人提出五大类39条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等39条惩戒措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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