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冒充民警敲诈被再次被判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河池8月22日电(通讯员 覃渝朗)被告人苏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22日期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苏某累教不改再次干起了违法行为,冒充民警敲诈勒索。经河池市宜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苏某窜至宜州区桂鱼街的一间发廊内,以包夜嫖娼的名义,支付400元嫖资后将在该发廊从事卖淫的被害人覃某带到宜州区龙江路一间宾馆开房。苏某在房内拿出事先准备的手铐,向覃某谎称自己是河池市金城江区打击卖淫嫖娼的民警,以覃某涉嫌卖淫为由,将覃某控制在该房内并索回其支付的嫖资,后又以帮覃某销案为由,勒索覃某1200元,并与覃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17日12时许,苏某将覃某带到宾馆开房,再次与覃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18日凌晨,苏某以请领导吃饭帮覃某销案为由向覃某索要3000元,覃某被迫联系其前夫借钱,苏某将覃某的一部手机拿走作为抵押,当天5时许,覃某在宾馆门口乘苏某不备逃离苏某控制并报案。2016年11月2日,公安人员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将苏某抓获。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指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根据被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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