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来路不明的摩托车 买主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榆林10月23日电(通讯员 艾金鹏 高利军)明知他人销售的摩托车来路不正,但为了贪图小便宜,仍低价购买,落得个获刑又受罚的下场。近日,经陕西省吴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吴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低价购买被盗赃车的案件,高某以低价购买了一辆无合法证件的被盗摩托车,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明,2017年7月2日凌晨4时左右,刘某某(已判刑)在吴堡县宋家川镇“牛吧”网吧附近盗窃了一辆白色林海牌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辆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高某,并告知高某摩托车手续找不到了。高某正想买一辆摩托车家用,为贪便宜在明知该摩托车来路不明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该辆摩托车。

  因摩托车失窃,经失主报案和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随后高某买赃车的事实也被揭开。经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白色林海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破案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失主。

  在庭审中高某表示认罪,后悔不已,称自己不该存有侥幸心理,为了占小便宜犯了罪。

  法院认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院遂根据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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