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销售特殊商品须“持证上岗”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大洋网讯 如今微商已遍布朋友圈,面膜、包包、零食等是常见的微商经营产品,但有一些商品可不是微商“想卖就能卖”的。

日前,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某地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风险较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不乏类似盛某某案例,一些微商在未获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香烟,或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行、销售彩票,这些行为都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微商们在网络社交平台售卖商品前需注意是否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尤其是一些必须持有专卖许可证等资质才能进行销售的特殊商品,切莫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

文/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朱武毅 潘文杰

工厂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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