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 两年多未被取缔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宝鸡市金台区一居民楼下,一家没有任何手续的瓶装液化气销售点经营两年多时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多个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却一直未取缔。昨日,宝鸡市金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称,近期将通过联合执法取缔该非法销售点。
  住户
  多次反映 该销售点仍在经营
   昨日,宝鸡市金台区纺西村湖北大院小区居民反映称,他们小区楼下有一排门面房,其中一间两年多来一直在销售瓶装液化气,平时在房内还储存着大量液化气罐,而门面房上面就是居民楼,住户们就像住在一颗定时炸弹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居民向社区及安全管理部门多次反映,至今该销售点仍在经营。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湖北大院小区门口看到,该小区靠近街道一边有一栋六层楼房,一层是门面房,上面五层是居民住宅。靠东边的一间门面房门头没有任何标志,室内堆放着大量瓶装液化气,店内一名男子称,这个店叫做好气液化气供应站,可以上门服务,免费取送,更多信息不愿透露。
   湖北大院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该门面房是经营者买的,物业接到居民投诉后,也曾多次对经营者进行劝阻,但没有任何效果。
   金台区十里铺街办斗鸡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社区安全员2016年4月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的时候就发现该门面房出售并存放大量瓶装液化气,且无任何手续,便将情况向街办反映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经营者停止经营,但无任何效果。随后,在2016年12月、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28日又三次下发整改通知,经营者都未予理睬。工作人员称,在此期间,他们把问题也向金台区安监局反映过,安监局来人询问过,但供应站仍在一直营业,安全隐患始终未消除。
  住建局
  近期将多部门联合取缔
   据了解,《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国家规定。据了解,液化气站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与其总容积和单罐容积相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5米。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还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但湖北大院小区该非法经营点,为什么两年多时间投诉反映不断,还是不能得到处理呢?
   昨日上午,金台区安监局局长李一龙表示,接到街办反映后,区安监局派人去看过,随后便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金台区住建局发了督办函,请求处理,但发函时间记不清了。就在昨天,作为综合管理部门,金台区安监局又去了一次湖北大院小区,向经营者告知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如何查处,李一龙称要多部门联合行动。
   对此,金台区住建局办公室一张姓主任表示,区住建局前段时间曾向经营者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未取得效果。近期,将由金台区安委会牵头,联系安监、住建、消防、公安、街办等多部门,对该经营店进行取缔。 华商报记者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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