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一男子在天池捕获猫头鹰获刑十个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作者:张某某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记者 邓咏刚 通讯员 王建厦 谢召涧)明知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还要设绳套非法猎捕。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阜康市民钟某在阜康市天池管委会门票处S111线东侧山坡上,设置了两个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28日上午,钟某在其设置绳套上捕获猫头鹰(学名雕鸮)一只,在其将捕获雕鸮装入黑色手提袋准备离开时,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巡山民警当场查获,猫头鹰被移送至阜康国有林管理局野生动物保护科进行救治。经鉴定,捕获的野生动物为雕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学名雕鸮)活体一只,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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