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着不接受借款人还钱 就是为了让其违约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最近网络上出现一个新鲜词“套路贷”,不少市民对这个词并不了解,或是以为“套路贷”就是“高利贷”。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夏冬华律师认为,“套路贷”其实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方式犯罪,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披着合法的外衣”,借款人受骗上当后只能去打民事诉讼。8月底,上海对四起涉“套路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使得这类新型诈骗案件浮出水面。
  “我之前承办的一起案件就属于典型的套路贷,但当时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借款人只能去打民事官司,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夏冬华律师说,“套路贷”在不少城市都有存在,很多借款人当初只是借几万元的小额贷款,却在不知不觉中深陷“套路”,被骗得家破人亡。
  夏冬华律师分析认为,所谓的“套路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房产为目的新型诈骗犯罪。
  其次,它以各种名目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数额一倍或数倍,伪造银行流水。“在放款后,出借人往往会有意不接受借款人还款从而造成其违约,再以违约为由要求借款人以虚高合同数额还款,之后再走个‘平账’的套路,重新借款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并通过抵押名下财产的方式借新贷还旧贷,直至骗取借款人的财产。”夏冬华律师说。
  此外,“套路贷”往往针对的多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以及金融经验不丰富的人士。“不少情况下是借款人与放贷者熟悉。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就是放贷者和借款人是朋友,得知借款人做生意急需用1万元周转,便诱其借高利贷,到期后却玩失踪,故意让被害人违约以其房产作抵押。就这样‘利滚利’,最后诱骗借款人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过户至放贷者名下。”夏冬华律师说,这就是属于以借贷为名,放贷者不是为了高额利息,而是盯着借款人名下的公司、房产等财产,为实现这个目的设计了连环套。借款人在发现进入圈套后已经晚了,迫于放贷者的压力他们会选择“花钱买平安”、自认倒霉。“因为放贷方手握完整的证据链,敢于把借款人诉至法庭,堂而皇之通过执行环节取得借款人的财产来偿还借款。”夏冬华律师说。
  那么如何分清高利贷与“套路贷”?夏冬华律师表示,高利贷是体现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行为本身及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利息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和伪造证件罪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最初的动机就不纯,会结合高利贷的多种套路给借款人量身定做连环套,直至把其财产据为已有。”夏冬华律师说。
  其实,高利贷与“套路贷”相似度极高,不少借款人之前都或多或少地接触过高利贷,所以刚落入“套路贷”圈套后并不会起疑。夏冬华律师提醒,“套路贷”与高利贷最本质的区别是放贷者并不希望借款人还款,“想要避免这样的圈套,远离高利贷是最理性的选择。”

  律师简介:
  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共办理刑事案件100多件,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或改判无罪或改变定性,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同时善于组织团队处理大型重大复杂疑难经济案件。联系方式:18021506018,1395225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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