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父亲偏心动邪念 指使朋友盗窃胞弟购房款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漳州8月21日电(通讯员林志南 陈志龙 李昊蓝)一男子得知父亲在为弟弟筹备购房款,因不满父亲偏心,便与朋友合谋盗取了这笔购房款。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胡某松、王某、余某位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均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4月,被告人谢某天指使被告人胡某松到其父亲家中将一笔购房款钱取出,胡某松遂打电话叫被告人余某位、王某来帮忙,并让二人准备好墨镜、手套。到达作案地点后,余某位、王某拿着谢天某给的钥匙,盗走父亲放在弟弟谢某志房间内的70万元现金,并按照被告人谢某天的要求将房间翻乱,制造成盗窃现场。 

  胡某松、余某位、王某将钱交给谢某天,谢天某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给胡某松等三人。之后,谢某天将其中的9万元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四被告人陆续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盗取的70万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在开庭审理中,被害人谢某生、谢某志父子对被告人谢某天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胡某松、余某位、王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评判四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效果,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较为适宜。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说理:该案存在一定的家庭因素,被告人谢某天实施犯罪对象是其父亲、弟弟的财物。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并不罕见,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往往对犯罪行为隐忍甚至包庇,或者仅仅是训诫,反而纵容了犯罪。但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在处理上区别于普通盗窃罪,一般会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对盗窃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案正因谢天某唆使他人盗窃家庭亲属财物,有别于自己盗窃、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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