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协会提示防范ICO相关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21世纪经济报道

ICO狂热下,相关风险在不断累积。


在监管部门调研ICO相关风险并进行研讨后,8月30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ICO相关风险的提示”,指出近期各类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了较大风险隐患。

协会提示,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协会还提醒,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

协会指出,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多位金融界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ICO模式可能会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今年两会期间,有监管部门人士指出,非法集资前期是利益共同体,尽管各地政府都制定了举报奖励办法,但是举报的不多。监管人士形容其“像一个少女爱上了一个没有暴露的骗子一样。如果家长这时候出来干预,就会被认为是棒打鸳鸯,她不理解,说你不要管这个事情,我们活着的好好的,但是当一旦骗局被揭开,她又追悔莫及。”

银监会在8月24日公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收到的损失。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2017年以来国内完成的ICO项目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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