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抗诉王一起诈骗案获改判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哈尔滨10月24日(通讯员刘红宇 刘永兴 记者 闫佳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防止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9月22日,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某、郭某、董某、梁某、李某诈骗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获得改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

  2016年8月至12月间,王某等5名被告人预谋,以“看病消灾”为手段,寻找年龄在60岁左右的女性,骗取财物。按照事前分工,李某驾驶车辆,董某负责以找“老中医”住处为由搭讪被害人,王某帮腔吹嘘“老中医”看病准博取被害人认同,然后将被害人带至“老中医”住处,郭某、梁某冒充“老中医”孙子、孙女,从居民区院内出来“偶遇”被害人,谎称上楼帮其算命。等待期间,王某通过与被害人聊天套取其家中信息,通过通话状态的手机将信息传递给梁某,梁某从电话得知被害人的情况,再次出现时称“老中医”已经给“算”好了,被害人家中儿女有“灾”,需要被害人拿人民币44000元压香炉底,破灾后立即返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回家取钱,李某、董某跟随监视被害人。被害人将钱交给梁某后,梁某要求被害人回家净宅,趁机开车逃走。5月3日,南岗区检察院以王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认为,王某等5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裁判理由是被害人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财物转移给被告人的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被告人取得财物是因为将被害人支开,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走。南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诈骗罪中对财产的处分,不应局限于对财物所有权处分的意思表示。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将财物直接交付给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产生被告人实际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结果,被告人支走被害人的理由是其犯罪后逃走的借口,并非被告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手段行为,被告人获取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王某等被告人以“帮助消灾”为名欺骗被害人向其交付现金,使被害人失去了对其财物的物理控制,又欺骗被害人回家净宅而离开现场,使被害人失去了对其财物的精神控制。此时,王某等被告人完全实现了对被害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实现了占有转移,诈骗犯罪亦已完成,王某等被告人趁被害人离开而逃离现场的行为不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而是逃罪行为。因此,本案中王某等被告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手段是骗取而非秘密窃取,实现占有转移的手段是被害人交付而非被告人取得,应当以诈骗罪对王某等被告人定罪处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刑终510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应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 

  南岗区检察院以抗诉为重点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强化对法院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审查,同时加强与市院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切实增强了抗诉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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