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企业亏损诈骗客户近19万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天涯法律网讯(张余武 马润娇)海口一公司老总娄某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近19万元,近日,省一中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2010年11月,娄某波是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娄某波代表屯丰公司与屯昌县鑫鼎房地产公司签订屯昌水晶公园楼盘项目代理销售合同,屯丰公司代理销售屯昌水晶公园项目,委托期限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1日。

  2014年初,屯丰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状况,且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营。此时,娄某波利用代理销售屯昌水晶公园项目的便利,在销售房产同时,对业主宣传屯丰公司的“一处购房,全球置换”经营理念,让业主相信购买房产装修并有收益,从而与屯丰公司签订《整体精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酒店式公寓委托管理合同》,娄某波向业主隐瞒自己公司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且实际上无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娄某波在陆续收到屯昌水晶公园项目业主王某雷的装修款67515元、程某红的装修款67656元、王某明的装修款54012元,共计189183元后,直接用于支付屯丰公司日常开支,直至现在仍未履行合同。之后,娄某波对被害人避而不见并更换手机号码。

  被害人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娄某波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不构成犯罪。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屯丰公司的账上自2011年3月起至2015年7月,账面余额仅数百元。娄某波仍隐瞒这一状况,以屯丰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整体精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收到3名被害人交来的装修款后,全部挪用于填补公司亏损,至案发前仍未履行装修合同。省一中院认定娄某波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驳回娄某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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