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内保外贷业务应纳入托管融入资金余额不超上季末净资产的20%|新京报财讯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为有效规范保险机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2月12日,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据了解,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方面有一些新的措施。其一是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资托管人须遵循穿透原则。

  二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三是增加事前报告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

  四是细化风险管控措施。保险机构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此外,也有一些行为是明确禁止的。比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等。

编辑:戴玉玺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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