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5年不利于严惩失信者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曹义孙委员: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5年不利于严惩重大失信者

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 中国网 图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认为,“黑名单制度”在实施中要形成联合惩戒的威力,还需要包括失信信息生成与核查的责任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与保障。

  曹义孙说,目前,“黑名单”制度还缺乏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的责任制度,不利于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同时,主体信用信息分散和征信系统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壁垒”和“孤岛”问题仍然突出。“目前,***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5年。这种不分失信性质与程度的同一标准时限的规定有失公正,不利于严惩重大失信者、警示一般失信者。”

  他建议,要建立失信信息生成与核查的责任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生成人员的操作规程、权限及其责任制度,信用信息核查人员的规程、权限及其责任制度,信用信息提供者的申报程序及其责任制度,从而形成信用信息生成的沟通与确认机制,避免人为制造的虚假信用信息或未经核准的信用信息上网曝光而对相关人员的无辜伤害。同时,需要政府出台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方面的规程要求及其系列责任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的严格管理,确保“黑名单”的真实可靠。

  他还建议,要细化政府公开信用信息责任的法律规定,应该尽快修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机关不公开信用信息违法责任规定笼统、虚设和缺乏具体操作的问题,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公共事业机构等信用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公开的违法责任给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针对不同性质失信信息的保存时限,曹义孙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区别规定。比如,一类是根据失信性质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为划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与此对应规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时限,突显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另一类是根据社会成员类别进行分别规定,对担任社会要职或高收入者,失信保留的期限要长于一般社会成员。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信用”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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