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父亲周某作为原告将儿子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原告周某养母生前位于柳城县某镇的房产。

经过法庭调查了解到,原告周某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周某兰位于柳城县某镇房屋一栋。被继承人周某兰与卢某(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夫妻未生育有子女。原告周某自小被周某兰收养。被继承人周某兰于2011年2月16日病故,其父亲周某益、母亲郭某均先于其病故。被继承人周某兰遗留有个人财产位于柳城县某镇房屋一栋。因继承问题与被告周某某发生纠纷,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

原告周某自小被被继承人周某兰收养,跟随被继承人周某兰生活,由被继承人周某兰抚养。被继承人周某兰与原告周某之间形成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周玉兰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位于柳城县某镇房屋一栋应为遗产。被继承人周某兰未有遗嘱或者遗赠处分其财产。故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周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除本案原告周某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无依靠被继承人周某兰扶养的人,故原告周议芳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12月14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做出判决:一、位于柳城县某镇房屋一栋由原告周某继承,归原告周某所有。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周某承担。该案于2017年12月29日进行宣判,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合法收养的孩子,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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