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10万给女友买房分手后判得4.8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亚心网讯(记者 王宗萍 通讯员 冯程程)本应相忘于江湖的一对恋人,却因一套房子问题,在分手两年后对簿公堂。

47岁的陶路是石河子人,2012年底,陶路在上网聊天时,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张丽,两人很快热恋并开始租房同居。

2014年4月,陶路出资10万元首付,以张丽的名义在石河子购买住房一套,并且每月给张丽1800元用于偿还房贷。2015年5月,两人分手。分手后,陶路向张丽索要当初的购房款,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套住房。

近日,石河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张丽名下的这套住房,也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调查发现,截至2016年9月,该住房尚余123891元未还,房屋的市场估价是22万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张丽支付陶路房屋补偿款11万元;因房屋尚有贷款123891元未还,该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平均承担,每人61945元,房屋归张丽所有,与张丽给付陶路的11万元补偿款折抵后,张丽还应给付陶路4805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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