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一半对方变卦 西安一公司20万保证金打水漂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对方未履行合同,还不给退保证金,这让索先生无奈而生气。

  索先生是一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8月,他们公司经人介绍,与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恰谈汽车金融业务,即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并于当月达成合作。

  2016年8月17日,双方在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一写字楼上的博盛汇通集团办公室签订合作,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代表牛某与索先生签订合作书。

  按照合同内容要求,博盛汇通收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并在收取保证金15日之内为他们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庆阳市、天水市、平凉市、兰州市的汽车金融业务。当年8月22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公户汇入20万元人民币,作为本次合作的保证金。

  索先生说,缴纳保证金以后,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中要求的那样,15日之内为他们提供5个区域的汽车金融业务,“我要求他们履行合作要求,为我提供这些省市的汽车金融业务,直到今天,都没有结果。”

  为此,索先生多次前往西安交涉,要求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退还20万元保证金,“但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不予退款。”

  3月15日,博盛汇通金融部一余姓工作人员称,当年的确收取了索先生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给开通了庆阳市的业务,其他城市的业务因为银行审核出现问题,没有开通,“我们开通了一个城市,又不是没开通,这项业务已经暂停了,也就是说,没开通的城市,不会再开通了。”

  这名工作人员称,和索先生的合同到2019年8月16日才结束,还未到期,无法退款,她还不清楚具体解决方案,也不能提供公司更高一级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索先生气愤地说,合同约定开通5个区域的业务,只开通了一个,他根本就没法开展工作。

  3月19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针对非定金的其他保证金,合同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退还时间及保证内容,如未明确约定,此保证金则被视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退还。本案中的保证金如被定性为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退还。因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中要求开通5个城市的汽车金融业务,属严重违约行为,索先生代表其公司完全可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即先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深圳市博盛汇通实业有限公司就应立即退还保证金。

  文/图 华商记者 卿荣波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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