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提高技能人才地位的若干意见》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记者李丽钧)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能人才地位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机制、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和创新技能人才交流引进机制。

  该意见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特种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相关产业技能人才的供给和储备。大力开展订单培养、校企联合培养和定制培训,进一步提高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继续支持5个国家级、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5个国家级、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打破技能人才评价受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等条件限制,对在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给予竞赛职业(工种)补助,在现行职业资格清单内,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措施。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等方面,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加大技能人才表扬奖励力度。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代表我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奖励。

  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特殊激励,并为首席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全职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具有特殊技能的高技能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参保、省内就医就诊和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相应体检安排、随迁配偶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按照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

  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在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职称评审、项目申请、技术入股、产权收益、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可与我省人才同等待遇。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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