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及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明年起实施

  10月30日记者获悉,《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应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或者上级、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并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按期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不按照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按期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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