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建租赁房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邓琦)今日(11月16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从今年起的5年里,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农民集体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

  此次《意见》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条件、申报主体、运营模式及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意见》,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4个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意见》要求,集体租赁住房要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配套上,要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在布局上,要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产权证不予分割办理

  在集体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租期方面,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但如果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内的,出租机构不得拒绝。此外,集体租赁住房也面向公租房备案家庭或人才配租。

  为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意见》明确,其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同时,权利证书还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出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编辑:王中新 王晓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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