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管理办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资料图:大疆创新正式发布的“御”初雪白航拍飞行器。 中新社记者 张炜 摄

  中新社北京4月9日电 (记者 周音)中国民航局9日披露,民航局已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民航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3章20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明确,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培训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等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办法》还对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完)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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