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舍简求难“换”案记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检察长“换”案记

  熊某贪污、受贿案近日在福建省建宁县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公诉人是该县检察院检察长许秀婷。

  这个案子,是她挑来办的,而随机分到自己手上的案子,她让其他员额检察官去承办。

  许秀婷推辞的是什么案?莫非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按法律规定的情形要主动回避?她又为何盯着熊某案?

  办什么案,入额院领导与员额检察官一样,随机分案,一视同仁,检察长也不例外。对于许秀婷的“推案”之举,该院检察官们不但毫无微词,反而大加赞赏:“许检,好样的!”“办案,得向许检看齐!”

  “她推掉的是一起‘醉驾’案,她觉得此类案件比较简单,办起来省事,不费劲。要找一个难度大的来办。”许秀婷的助手道出检察长舍“简”求“难”的推案理由,就这么简单——原本要分给他人办理的熊某案,就转为她来办理。

  建宁是山区小县,办案量不大,职务犯罪每年查办10人左右。熊某是该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涉嫌索贿受贿132万元、贪污9万元,是该县多年来少有的大案。因此,从立案时就引起社会关注,开庭这天,不少干部群众前来旁听,法庭座无虚席。

  该案何难之有?且不说熊某涉案时间达9年之久,贪贿46次之多,仅从开庭环节,就看出此案不简单。“我没有索贿,只是他说要送钱给我,我告诉他时间、地点而已。”熊某辩解道。

  “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居间介绍,不构成受贿罪;索要介绍费的行为,是双方合意下的口头合同,不是索贿。”辩护人的意见直接否定指控罪名。

  许秀婷的发问与答辩针锋相对,直截了当:“支付介绍费的提议是谁提出的?是你。”“受贿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而居间则无此要件;请看证据,具体收受贿赂过程的三个特征——主动性、索取性和交易性。”

  庭审中,另一名公诉人则将相关证据清晰地呈现在屏幕上,对事实、罪名逐一质证,环环相扣,有理、有据、有力。

  最终,熊某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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