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要用逼捐之恶伤害无辜学生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朝阳学校有家长称,一名学生家长患了重病,老师强迫学生捐款,不捐款的学生还被拍照发到了家长群。群截图显示,10名学生站在讲台上,有的低着头,两手背在后面,有的不敢直视下面的同学。对此,朝阳学校所在的教育集团负责人表示,当事老师在事发第二天就向校长作了检讨,校长也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学校发起捐款后,全校师生纷纷伸出援手。”(1月22日《新京报》) 

  为身处困境者捐款本来是值得点赞和学习的好事,在校园里开展此类活动,也能让学生感受到爱心的力量。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各种各样的逼捐或索捐现象,让一些慈善募捐变了味,甚至会让一些深受其害者十分反感。因而,相关组织开展募捐时,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别再用花样翻新的逼捐不断伤害本就需要小心呵护的慈善事业。 

  可以说,对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普通人来说,从事慈善活动既不是道德义务,也不是法律义务。对于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捐赠物资帮助困难群体的人,我们可以说其富有爱心,道德高尚,但对于“一毛不拔”者,谁也不能因此贬低其人格和道德水平。因而,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以募捐对象自愿为前提,可以宣传、劝导,但绝不能强迫或摊派,否则就失去了慈善的本来意义。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回到此事件中,将未捐款学生拍照并发到家长群中,虽然不是直白的摊派和强捐,但与强捐无异。 

  其一,这些学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即便是生活费,也是家长负担的,因而,对这些学生开展募捐,相当于对家长开展募捐。虽然一些学生会拿出压岁钱来捐款,但终究应征得家长同意,需要家长的自愿配合。即捐与不捐,并不是学生说了算,怎能将未捐款的板子打到学生身上? 

  其二,老师之于学生的关系比较特殊,其有教育、管理、批评学生的权利。特别是涉世未深的中小学生,其对老师可能言听计从,当老师将未捐款学生照片发到班级群中时,既是对这些学生的否定,也是变相的批评乃至“羞辱”。从这方面来说,这种对教育管理对象变相的“精神强制”比开门见山地摊派捐款任务或一对一地索要捐款更让人心惊和忧虑。 

  如前所述,在学校开展募捐活动,让学生为身处困境的同学献爱心无可厚非,也是践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内容。但越是此类活动,越不能包含瑕疵,不能用强捐之恶伤害无辜学生。 

  必须强调,慈善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摊派行为都不可取。根据慈善法,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款任务的,应由民政部门叫停,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而当地采取叫停或纠正措施后,理当深刻反思并引以为戒。不要一方面担忧自己被上级摊派捐款任务,另一方面向天真又无辜的学生摊派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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