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同乡因生意纠纷产生口角 其中一人持刀伤人被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11月10日电(通讯员 刘仕淙)被告人曾某某与同乡被害人肖某某一同在桂林市秀峰区某地经营外币兑换生意,因长期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以致互生怨恨,双方在事发前几日也因抢客户发生过口角。终于,当双方再次遇到类似情况时,由口角上升到持刀伤人的“战争”就一触即发了,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持刀致被害人肖某某脸部严重划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某银行门口因外币兑换生意再次发生言语冲突,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曾某某从随身挎包中取出一把小刀,朝被害人面部捅刺、挥舞,致被害人右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右面部损伤致伤口长12厘米,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事后,被告人曾某某也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对于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并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数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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