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委员: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刘亚 摄

  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刘亚)“不少人都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比如接到陌生人骚扰电话等等。”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当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明确当事人享有的信息知情权、同意权和获得救济权,规定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彭静看来,当前我国信息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不明;二是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因工作职责或业务原因等依法取得或者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后,虽然有关法律规定这些主体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但对哪些个人信息属于“保密”范围、如何保密、何为泄密等,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三是现行法律关于其他主体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合理。

  “总体而言,我国对其他主体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是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责任’,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违法行为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了行政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名誉、精神等方面的非财产损失仍然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或者补偿。”彭静说。

  彭静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的信息权利譬如知情权、同意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权、获得救济权等,明确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承担的保护义务以及其他主体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另外,还应加强和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彭静说,比如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过度采集其个人信息,有权要求违法采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主体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等。

  彭静还建议,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个人信息收集、加工、使用、披露、保密等制定专门规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违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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