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动参与诉前调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史蕙雅)近日,中山市出台《中山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山将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动参与行政案件的行政调解、诉前调解新机制,通过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处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机关,完善了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协议。《办法》规定,行政调解包括民事纠纷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既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

    《办法》对行政调解机关也作出了明确界定:民事纠纷的调解,由纠纷发生地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的调解,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点的市行政调解工作办公室组织调解。

    中山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山将正式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动参与行政案件的行政调解、诉前调解新机制。《办法》规定,市政府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点设立中山市行政调解工作办公室。对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调解,也可以选择由中山市行政调解工作办公室组织调解。

    同时,《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动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处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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