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法制办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此次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注重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将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程序相衔接,分别施策。
  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
   意见稿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为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维稳
   意见稿明确,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扣除。
   意见稿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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