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试点肝移植手术纳入医保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中青在线杭州12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今天,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省已下发通知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手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进行肝移植手术的费用,将纳入该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肝移植手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主要限以下适应证之一:一是终末期肝病;二是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三是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获得浙江省首批试点资格,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中国为肝癌的高发国家之一,全世界每100个肝癌患者中,55个在中国,肝癌是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肝移植是目前治疗肝癌最有效的根治性手段。”中国工程院院士、树兰医疗总院长郑树森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说,以杭州医保患者为例,一般的肝移植手术包含了手术费、药物费、治疗费,共计35万元到40万元,报销70%,即最高28万元。今后,患者个人只需承担12万元左右的费用。

据郑树森院士介绍,每年中国新发肝癌患者约35万人,其中40岁至50岁的病人占很大的比例,这些人在工作和家庭中都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今年4月,浙江省有关医疗机构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建议,希望把肝移植手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浙江省采纳了医疗机构的意见,这对于接受肝移植手术的患者来说是一件好事。

浙江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浙江省医保机构也不是一笔支付给医疗机构,而是引入绩效支付改革,激励试点医疗机构多救治病人、治好病人。据浙江省的试点支付政策规定,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对于接受肝移植手术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浙江省医保机构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预留费用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郑树森院士带领团队至今成功施行了2000多例肝移植手术,5年以上的存活率在80%以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分3年支付的结算方法,将激励试点医院高质量地施行肝移植手术和救治好患者。”郑树森院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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