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新华社上海1月17日电(记者郑钧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7日发布消息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贷款政策明确,外省市缴存职工在上海市购买自住住房将被纳入贷款范围;提取政策支持上海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且允许职工委托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单位或者专业租赁企业集中递交申请。

  三个办法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需求,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但单位发放工资的,则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个办法要求,上海市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例如,申请办理无房租赁提取的职工可通过授权方式核查房屋信息,不需要提供无房证明材料。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或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的,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三个办法还明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信息联网核查,将信用情况纳入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条件之中,将“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纳入不予贷款的情形,从政策层面健全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对发现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追回资金,取消规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向上海市信用平台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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