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监察委办案期间与公安检方相互配合制约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和检察、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制约  

  中青在线北京2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近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等媒体采访时表示,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在具体调查办案期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承担什么职责,相互之间怎样配合?

  童卫东表示,这是监察法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草案的规定,他们的职责各有分工,一个总的原则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在具体规定上,一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监察对象涉及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二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察。

  三是人民检察院对有刑事诉讼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这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涉及反腐败问题,主要由监察机关调查,调查过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比如通缉、限制出境、技术调查措施等,由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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