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首批市场主体住所禁设区域清单出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1月9日获悉,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降低创业成本,盘活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太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第一批)”。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禁设区域。禁设区域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为此,我市制定了首批市场主体住所禁设区域清单。
    清单针对17类经营项目确定了禁设区域。其中,所有经营活动的禁设区域为:非法建筑房屋(含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经营活动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功能的。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的禁设区域为:附设在民用建筑内;人民防空工程内;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禁设区域为: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一层。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的禁设区域为: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一层;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非营业用房内不得开办旅行社。
    建设家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设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噪声、震动及废水等污染的服务业项目,禁设区域为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及其裙楼。
    该清单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由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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