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揭秘“套路贷”五大“套路”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新华社上海8月28日电(记者黄安琪)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揭露了“套路贷”的五大特征。

  在其中一个“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上海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他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他,由此让杭某还清欠款。

  此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对此,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七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相关办案法官表示,目前审理的“套路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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