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住院费年报销最高10万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夏小荔)8月8日,记者从佛山市民政局获悉,《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办法》,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据了解,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根据《办法》,门诊医疗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查费、病历费。同时,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之外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重点救助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办法》还明确,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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