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女儿是我最好的三八节礼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黄某某就读的学校位于黄某居住的城中村内,为避免执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执行干警利用无人机监控执行现场周边环境

潘某见到女儿激动不已

执行干警护送潘某母女离开执行现场

执行法官组织黄某与潘某就女儿的探视问题进行协商

  “谢谢法官,女儿是我最好的三八节礼物,今后我终于可以和女儿团聚,抚养照顾她了!”2018年3月7日,在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潘某在接到分离已久的女儿后,多次向执行干警致谢,表达自己感激之情。

  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的黄某与潘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某某。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及婆媳关系,黄某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1月在潘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将女儿黄某某交由其抚养,江南区法院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女儿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遂判令准予潘某与黄某离婚,女儿黄某某随潘某生活。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将女儿交由潘某抚养,并多次阻挠潘某探视女儿。无奈之下,潘某于2017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与潘某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了女儿生活和学习情况及周边环境。在确认潘某已为女儿联系好就读学校后,执行法官针对黄某某就读的学校位于黄某居住的城中村中,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容易对黄某某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2017年3月7日上午,执行干警与潘某一同驾驶民用牌照车辆至黄某某就读的学校,在黄某某老师的陪伴下向黄某某询问其是否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在黄某某多次表示要与母亲一起生活后,执行干警将母女二人接至法院,并将黄某传唤至法院,协商女儿的生活物品交接及探视等后续事宜。

  黄某被传唤至法院后,情绪激动,拒绝与潘某交流。执行法官认为,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子女抚养等亲情关系,且双方矛盾较深,黄某及其家人拒绝依照判决要求将女儿抚养交由潘某抚养。多次阻挠潘某探视女儿,不宜简单强制执行,而应当把执行重点放在稳定双方情绪。执行法官反复做黄某的法律释明及心理疏导工作,在尊重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其对孩子的深厚感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黄某的态度逐渐发生改变,最终同意遵循女儿的意愿,将女儿交由潘某抚养,并同意经由法院交接孩子的生活物品潘某也同意黄某可以定期探望女儿,双方均对执行法官的人性执法表示满意。

  离婚纠纷中常常存在子女抚养权难执行的情况,因为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的“标的”是被抚养人,应当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在出现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不配合或者其他亲属阻挠等执行障碍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时应注意对被抚养人的保护,尽量避免被抚养人受到伤害或者刺激,同时,执行过程中还要倾听被抚养人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被抚养人,应充分尊重被抚养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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