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楼建成拖欠百万工资不支付 负责人获刑2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张家口1月5日电(通讯员 迟轩)公司科研楼土建完工和主体封顶后,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因资金“断链”双双逃匿失踪,致使被拖欠工资工人向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2018年元旦前夕,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郝某某、梁某某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09.734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郝某某在赤城县工商局注册了河北亚优地参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份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某某。公司成立后,并未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某和其他股东均未向公司投资。该公司在没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郝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县裴某联系为河北亚优地参贸易有限公司盖一幢三层科研楼,截至2015年11月,该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和主体工程封顶,以上工人人数为51人,工资总计109.734万元。

  期间,这些工人在多次向郝某某索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向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赤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经查实后,分别于2016年9月6日、2017年1月6日在施工场地张贴和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河北亚优地参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但均逾期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梁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的作用相对于郝某某的作用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梁某某提出的工人工资数额高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法条,遂依法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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