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法院审结首例撤销缓刑案件:脱离监管被收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2017年3月,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时,车辆失控摔倒致其本人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12.61mg/lOOml,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30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交由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6月27日王某某请假4天到定西市探亲,7月3日应到社区矫正机关销假,但王某某未报道销假,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家人也不知道其下落,司法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王某某的缓刑。

8月27日,临泽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在缓刑矫正期间,请假外出未归,下落不明,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执行机关关于撤销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撤销原判缓刑、对王某某拘役4个月的裁定。

[法官提示]该案是临泽法院审结的首列撤销缓刑案件。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法律给予确已改过的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后,行为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珍惜和把握法律所给予的机会,否则就可能落得像本案王某某一样的结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法关于适用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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