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知识产权法院对谁负责,受谁的监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问题:知识产权法院是谁产生的,对谁负责,受谁的监督?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同年11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郑功成认为,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至今三年多来,一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知识产权法院是独立法院还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是谁产生的,对谁负责,受谁的监督?设置知识产权法院从2014年到现在已经三年了,这些问题怎么解决的还说不清,权力来源于哪里,人们就会有疑虑。”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提出了一个跟知识产权法院聘任技术调查官有关的问题。他表示,报告提到,“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设立技术调查室,聘任了技术调查官。”

  “我们知道,法院的调查职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关系到证据的取得,关系到裁判的公正和客观,报告也说设立这一技术调查官‘确保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他们还要参与诉讼活动。各类诉讼当中诉讼参与人范围、地位、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的,诉讼法中对此也明确规定,是涉及到审判制度的基本规定,” 郎胜说,“设立这个技术调查官现在看没有法律依据,三大诉讼法里都没有这个规定,我也查了一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作出决定以后所作的规定,设置了这个机构,又赋予了其职权。在这类诉讼当中如果确有必要设立这一职位,应该通过修改法律明确作出规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法院进行试点是可以的。但法院自己作规定,自己设定职权,自己给自己授权还有欠考虑。”

编辑:刘喆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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