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筹资待遇标准明年提高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青岛日报讯 日前,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2018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待遇标准等相应同步提高。

  青岛市从2015年起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90万人。制度实施之初,在城乡居民当中实行了两档缴费、两档待遇,旨在有利于制度平稳衔接。为逐步实现两档人员的筹资并轨和待遇并轨,我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小步快走原则,力争经过一个时期的运行以后,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统一待遇。

  根据通知,2018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80元为基数,一档缴费居民以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90元;二档缴费居民和少年儿童以0.72%计算,每人每年缴纳260元;在校大学生仍以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25元。

  财政补助标准方面,2018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90元;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80元提高到610元。

  从2018年度开始,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也将进一步调整提高。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青岛市二档缴费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其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提高大病医疗保险超限补贴相关待遇。青岛市二档缴费居民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调整提高门诊统筹相关政策。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包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70元,年度最高支付额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00元。

  调整提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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