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同意将两船垃圾堆放太湖管辖区域 获刑3年半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太湖倾倒垃圾职务犯罪案宣判:戒毒所原副所长韩建林一审获刑三年半  

  中青在线苏州12月20日电(郭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今天上午,太湖倾倒垃圾职务犯罪案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建林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今年5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垃圾倾倒苏州太湖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原副所长(副处级)韩建林,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5月16日,韩建林原下属,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建科原科长张斌,已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接受法院审理。

  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建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韩建林作出错误决策,并指示其下属执行该决策,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5年年底,太湖强戒所分管基建的副所长韩建林、基建科科长张斌,同工程介绍人孙秋林等人至太湖强戒所西北侧鱼塘实地考察,并商讨填埋鱼塘事宜。随后,孙秋林与 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菊明、陆小弟商定,填埋鱼塘工程由该公司实际承接,并与张斌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协商填埋鱼塘协议内容。

  2016年5月,陆小弟将用于填埋鱼塘的两船建筑垃圾运抵的情况短信告知韩建林,并询问如何处置。张斌根据韩建林的指示,同意陆小弟等人将该两船建筑垃圾卸下后在 太湖强戒所区域内堆放。

  2016年5、6月间,陆小弟等人将用于填埋鱼塘的建筑垃圾等陆续运抵并堆放至太湖强戒所区域。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王菊明、陆小弟擅自接收来自上海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共计23336.3吨,倾倒至戒毒所宕口内。经鉴定,上述倾倒垃圾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今年2月,苏州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王菊明、陆小弟涉嫌污染环境罪,孙秋林涉嫌诈骗罪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8日至5月9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0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韩建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韩建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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