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记者从11月24日举办的全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暨财政脱贫攻坚政策培训班上获悉,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下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以下简称《导引》),对管好、用好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针对全省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需要,《导引》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机制要求和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职责,所有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都由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省市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明确和强调财政和资金使用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制定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各级扶贫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监管项目计划落实工作;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导引》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资金使用方式、项目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要求确保精准使用、规范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导引》明确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以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达到让贫困县尽快“摘帽”、贫困人口尽快“脱贫”的目的。

《导引》还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行专账管理,并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或报账。(记者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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