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余元打入法官私人账户,是“法盲”还是有私心? |新京报快评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图片来源:华商网

  “法官拿着手铐打我,造成我两根肋骨骨折,至今没有说法。执行案件已了结,我的银行账户却迟迟不予解冻,而且案件执行期间,被要求打款15万余元到法官个人账户,找法院查问案件,被法官留置……”这一系列经历,让62岁的李德荣怎么也想不通。

  近日,《华商报》报道了发生在陕西榆林的这起“15万余元打入法官私人账户 50余天后才转给原告”的离奇事件。不过,双方表述不一,李德荣称是“被要求打款15万余元到法官个人账户”;而当事法官称,15万元是对方主动要求打到账户的,没挪用,也没有打人。

  但问题是,不是没有挪用就没有问题,不是全额返回就没有问题,而是这个“打入”和“存放”本身就是问题。

  其实,为了避免法官挪用、贪污案款,更为了避免法官陷入被误解的瓜田李下,各法院均设立了案款专用账户。而对于执行款项的管理,最高院则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各法院均有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了执行款科目。执行款的流向,一般只有三种途径:要么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要么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人账户,要么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再于到账后33天内发放申请人。

  具体到榆林这个案件,目前,各方均认可15万余元执行款确实打到了法官个人账户,这对于涉事法官而言,显然是个不利于自辩的情节,因为此举涉嫌违规操作。

  当事法官称是李德荣主动要求打到自身账户的,但即便如此,即便当事人不知道执行款只能打到申请人或者法院账户,可对于法官而言,这本就是常识。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提出付款给法官的“无理”要求,法官也须对其作出解释并予以拒绝。

  执行款打入法官个人账户本,这种“操作”过于离奇,不得不令人生疑。按照李德荣的说法,执行标的仅为30万元,法院在之前陆续执行了14.8万元;2017年7月4日,法院再次冻结其银行存款16万余元,并保全其一辆价值25万元的大众汽车;9月5日,法官又要求其再度支付款项15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承办法官在7月4日即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余元,为何不直接对该笔银行存款直接划扣至法院呢?


▲图片来源:华商网

  当然,该事件的疑点还不仅于此。按照李德荣所称,法官在用私人账户收到15万余元执行款后,并未及时发放申请人,而是直到李德荣约好申请人一起去找法官,他才将款项发放申请人,而此时,这笔钱在其个人账户已经存了50余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细致规定,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因此,一些细节就决定了该事件的性质是否违法违规。这50余天,相关款项何以长期不发放申请人?款项是否真的如涉事法官所称的“没有挪用”?这些问题都值得追问。

  目前,涉事法院已经表示,初步调查看,李德荣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法官贾某身上,“我们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一方面,我们期望涉事法院能够遵守承诺,依法按规处理;另一方面,也期望有关机关及时介入,核查一些具体细节,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公众一个说法。

  文 | 胡南西

编辑:与归 杨林鑫 李忠利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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