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新规整顿网贷机构:线下店数量须持续压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深圳:网贷机构代偿余额不得增加,线下门店数量必须持续压缩

  12月6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深圳互金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专项整治期间有关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P2P网贷机构提出了10条自律要求。

  1.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P2P网贷机构持股(或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整治期间不得减持其持有股份。整治期间,深圳互金协会将协助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暂停相关工商登记,因新股东注资或平台之间并购重组带来的股东变化、股东持股份额变化等涉及的工商登记除外。

  2.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

  3.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或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失联或离职。

  4.P2P网贷机构代偿余额不得增加。

  5.P2P网贷机构出借人人数不得增加,并应有序减少出借人人数。

  6.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必须持续下降,直至结清。

  7.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必须持续压缩,且线下门店功能限于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8。凡是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良性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出借人(受让存量债权的除外),不得开展新业务(存量债权转让除外),同时还应关闭出借用户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还款、体现等功能,直至存量业务全部结清。

  9。凡是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良性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单方面宣告完成清盘,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实现良性退出。

  10。未纳入《市整治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整治范围的,以及未按照《关于开展P2P网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机构不得新开展P2P网贷业务。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停止运营或尚未开展P2P网贷业务的相关机构,不得恢复或开始开展P2P网贷业务,同时必须主动申请注销。

  《通知》指出,若违反上述10条自律要求,深圳互金协会将在后续自律检查中给予“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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