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新华社上海11月24日电(记者郭敬丹)《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3日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近年来,上海市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资产迅速增值,条例为监督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提供法制保障。条例细化相关概念,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此外,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阐释该资产的范围,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等。

  同时,结合上海实践,条例对“应当量化”和“不得量化或者分配”的资产作出明确。在份额量化的基础上,为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条例规定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条例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各有差异,采取“实体+程序”的方式,规定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强调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人力资源



















【免责声明】:YY维新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YY维新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推荐文章
  YY维新网免费提供的行情数据以及其他资料均搜集整理自互联网,仅作为用户获取信息之目的,并不构成投资建议。YY维新网不为本页面提供的信息错误、残缺、 延时或因依靠此信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负责。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2 11:47:38
Copyright © 2018 www.yyweixi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888888号-4  龙华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西丽人力中介 姚明葡萄酒 市总工会、 聚焦锦江- 市民政局关 上海警备区 上海一季度 市农委细化 家门口名医 16个湿地 市民政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