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买卖合同履行存争议涉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安通控股于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双鸭山矿业与安通控股、黑化集团就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双鸭山矿业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立案受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282,230.12 元。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 日公告了《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通控股与被告黑化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2,771,***4.12 元及利息人民币1,457,000 元共计人民币 14,228,***4.12 元。案件受理费 107,172 元,由被告安通控股、黑化集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化集团和安通控股因与双鸭山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 05 民初 27 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立案并进行了受理。

  近日,公司收到由黑化集团转送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终 563 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1,172 元,由安通控股负担 53,586 元,黑化集团负担53,586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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