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不得对销售状况虚假宣传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不得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

  10月3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草案二审稿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界定,其中第三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项是“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监督检查部门可能会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处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让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草案三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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