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微博账号诽谤、发“遗照” 古力娜扎起诉名誉侵权胜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新浪微博用户刘某发文称“古力娜渣不要脸”,并发布古力娜扎“遗照”头像,被演员古力娜扎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在其微博账号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古力娜扎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20元。

  演员古力娜扎诉称,刘某通过新浪微博账号于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多次发布诽谤、侮辱其名誉的信息。所属侵权账号发布上述信息时已有粉丝14.4万人,目前粉丝量已上升至36万人。通过侵权账号发布的信息被诸多网友浏览、扩散,严重降低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原告的良好公众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并为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烂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内容,虽用语含有贬义,令人不快,但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容忍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虽然法院出于为涉及公共话题、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并未认定某些微博内容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并不赞同网络娱乐话题讨论成为进行恶意人格贬损的平台,并反对借恶意贬损他人达到炒作话题、增加网络账号知名度的不当目的。借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刘某在微博配图等内容中使用“古力娜渣不要脸”等表述,并附有原告遗照样式的头像。上述微博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原告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鉴于此,原告有权要求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编辑:戴玉玺 刘喆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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